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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漁會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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