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授信資產、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農會、漁會依本法規定出資全國農業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十年以淨值轉銷。備抵呆帳轉銷後,除能證明係因計算錯誤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收回之事實,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