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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經營績效評估標準如下:一、資本獲利率:以上一年度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淨值之比率予以評估。
百分之四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二以上未滿百分之四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一者,扣一分。
二、員工平均獲利能力:以上一年度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員工數之比率予以評估。
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以二分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萬元者,以一分計;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不予計分;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扣一分。
偏遠地區信用部之經營績效,依前項比率及金額級距,得減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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