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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
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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