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工作,得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前項業務輔導工作,必要時,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