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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設置標準如下: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及保全防盜系統。
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運送至有上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
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四、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及防火設備等安全維護設施。
信用部及其分部運送前項第二款但書之重要財物,應使用專用運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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