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之合計數額。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