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及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