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存放比率之存款總額中之公庫存款應以百分之五十列計。下列金額不列入存放比率之放款總額計算:一、受託代放款項。二、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三、運用農貸公積辦理之放款。淨值超過固定資產之淨額餘額,應自前項放款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