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