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農會、漁會依第四條規定予以解任:一、資格不符合第二條規定或所提出之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二、未於第二條第二項或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取得結業證書。三、符合第三條各款之一所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