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保險人及中華民國農會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並依第十八條共保比率規定分配。本法第十二條施行前,保險人及中華民國農會於同一年度內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應先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準備金進行賠付,準備金不足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全額專案補助。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