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