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得自主管機關公告該保單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補助領據及宣導活動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費用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前項附加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研發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二、宣導活動費用:新臺幣五千元。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