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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報或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寵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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