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寵物業評鑑之項目如下: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六、不再繁殖或買賣寵物之處理情形。七、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八、寵物業許可證懸掛。九、消費者權益保障情形。十、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七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