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寵物業查核之項目如下: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六、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七、寵物業許可證懸掛。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六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第一項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依本法相關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