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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寵物業之查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
寵物業之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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