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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重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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