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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除第四條所定情形外,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二、寵物晶片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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