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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因,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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