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一、品名。二、淨重、容量。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五、保存方法。六、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七、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八、外包裝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