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第三條規定得發給獎金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後,主管機關得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鍰,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