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場)、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且廠(場)之土地及建築物應合法使用。二、廠(場)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三、依其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項目符合驗證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