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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經依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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