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之數量,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拒絕。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回收其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市售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