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產品之驗證: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次。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產品廣告有虛偽之情事。四、違法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五、因故意或過失致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驗證機構查證屬實。六、其他違規而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