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優良農產品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及本辦法所定標示規定,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淨重、數量或容量。四、有效日期。五、廠(場)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優良農產品標章及驗證產品編號。七、驗證基準所定應標示事項。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