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接受委託代工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五條規定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由驗證機構授予委託代工之產品驗證編號,並換發驗證證書。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廠(場)內完成加工及包裝,並於包裝上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