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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檢驗、鑑定報告後十日內,將結果通知廠商或使用戶。
廠商或使用戶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得繳納檢驗費,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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