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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封存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廠商或使用戶不得移動或出售;抽取之樣品,以四份為限,每份重量,視檢驗、鑑定需要而定,並經會同廠商或使用戶封緘後,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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