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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應會同廠商或使用戶封緘後,掣給收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足供檢驗之樣品數量,不得超過四份,每份以三百公克為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製發之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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