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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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