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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向原發證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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