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得之飼料販賣登記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