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