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船艙散裝產品經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逐艙開驗,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查驗機關應判定該批次全部產品為查驗不合格。前項經查驗機關判定不合格產品,於同批次有查驗合格及不合格之船艙區分者,報驗義務人收到前項查驗不合格通知書後,得向海關申請同意修正進口報單,並依查驗結果區分為不同批次,再向查驗機關申請改為分批查驗,並重新判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