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申報查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驗不合格:一、檢驗項目之含量超過限量基準(如附表)。二、申報有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三、其他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形。暫存於倉儲之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者,同倉儲之產品均視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