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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由查驗機關以電子方式發送查驗合格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前項合格通知收文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驗義務人得持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
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報驗義務人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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