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物品或樣品逕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