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應於每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貨、製造或出貨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事項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建置之資料庫。但進貨供自有飼料工廠用於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者,有關其進貨使用量、用途及製成之飼料重量,應於進貨之次月十日前上傳:一、供應來源。二、流向。但出貨對象屬公司、行號、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場或養殖場者,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事務所、營業所及場址,毋須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