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配合飼料工廠之廠房建築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二、工廠廠區周圍應有隔離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柏油或為水泥路面。三、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及添加物(劑)倉庫應有適當之區分。倉庫庫內地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四、倉庫之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庫存量之需要。儲存易於變質之添加物(劑)並應設有空氣調節及乾燥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