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至少置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合格證書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同一機構兼營共同清除、處理許可業務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同時為清除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