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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由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者,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內,檢具相關文件,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發營運許可證;屆期未申請者,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之。
經註銷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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