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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其處理場,查核業務執行情況,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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