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