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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一至三個月間,得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展延者應重行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檢具第四條第二項第二至四款之資料提出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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