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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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