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