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農業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二、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消毒。三、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