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業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消毒。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農業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不相容之再生資源應分項貯存。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